兹有我院学生赵*璐(7号楼523)、王*月(7号楼523)宿舍门口存放垃圾;李*超(12号楼526),普*扬(16号楼302)在宿舍内存放烟。根据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》》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八款相关规定,经学院研究,决定给予赵*璐等4名同学全院通报批评。
如有异议,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向材料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诉,逾期视为放弃申诉。
希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,严格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。
材料学院
2024年10月25日